中華民國第 18 屆「志願服務獎章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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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第 18 屆「志願服務獎章」頒授要點
一、目的:為落實實施「志願服務法」,激勵從事志願服務工作表現優良之
志工,弘揚「志願服務、捨我其誰」之精神,振奮志願服務士
氣,協助提昇公共事務效能,增進社會公益。
二、指導及補助單位:衛生福利部
三、主辦單位: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
四、協辦單位:臺北市志願服務協會
五、頒授對象:
(一)全國各機關、機構、學校、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領有「志願服
務紀錄冊」之志工。
(二)熱心公益,慷慨解囊,踴躍捐獻志願服務經費之社會人士。
(三)實際參與志願服務,有特殊顯著貢獻,普獲推崇,且有具體優良
事蹟足供佐證者。
六、獎章種類:
(一)三等志願服務獎章
(二)二等志願服務獎章
(三)一等志願服務獎章
(四)特別志願服務獎章
七、頒授標準:
(一)盡忠職守,對提昇服務品質,有特殊表現者。
(二)勤勉負責,對推動志願服務,有顯著成果者。
(三)積極進取,對充實服務內涵,有卓越成效者。
(四)認真學習,對精進服務知能,有具體績效者。
(五)持之以恆,對增進社會公益,有傑出貢獻者。
凡符合上述條件之一,並於本(105)年 4 月 30 日前在各機關、機構、
學校、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參與志願服務工作屆滿下列年資及時數
者,或踴躍捐獻志願服務經費之社會人士,或對參與志願服務確有特
殊顯著貢獻者,經推薦得為各類獎章候選人,年齡、性別、學歷、國
籍不拘,曾榮獲本會之「金駝獎」者請勿再予推薦,因該獎係全國志
工最高榮譽,如經推薦一律不再予以敘獎;另最近 5 年內(100 年至
104 年)曾有違法情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,亦不得推薦為候選人。
(一)三等志願服務獎章:參與志願服務滿 3 年,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450
小時以上,績效良好者。
(二)二等志願服務獎章:參與志願服務滿 6 年,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900
小時以上,並曾榮獲三等志願服務獎章 1 年以
上(自受獎之日起算),績效優異者。

(三)一等志願服務獎章:參與志願服務滿 9 年,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1,350
小時以上,並曾榮獲二等志願服務獎章 1 年以
上(自受獎之日起算),績效卓著者。
(四)特別志願服務獎章: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項即可:
1.參與志願服務滿 4 年,且踴躍捐獻志願服
務經費累計達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,熱心
公益者。
2.經機關、機構、學校、法人及政府立案團
體推薦或媒體報導,對參與志願服務確有
特殊顯著貢獻,且有具體優良事蹟,經查
證屬實者。
八、推薦方式:各機關、機構、學校、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均得依本要
點擇優推薦具有頒授標準者(「三等志願服務獎章」每單位
至多可推薦 2 人),將其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之資料填寫於
推薦表中向本會推薦。
九、推薦作業:
(一)推薦單位請於本(105)年 5 月 2 日起至 6 月 3 日止 (以郵戳為憑,
逾期或所送表件不全者概不受理)檢附候選人相關資料(免備
函),一併掛號寄送: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 1 段 140 號 11 樓中
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收(聯絡電話:02-23917766;所送資料概不
退還,請自行留底)。
(二)推薦單位推薦候選人時應檢附下列資料:
1.推薦表一律請以電腦 WORD 標楷體 14 字型、固定行高 20pt,橫
書繕打一式 10 份(正本 1 份、影本 9 份),其中「優良事蹟或
特殊貢獻」,請按評選項目(共 4 項,詳如本頒授要點第十項第
一點)分項分點敘述。曾榮獲三等或二等志願服務獎章者,應
分項分點敘述得獎後增加之「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」,得獎前之
事蹟請勿再予贅述。
2.依據「志願服務法」核發之志願服務紀錄冊(含:紀錄冊封面
及服務時數、訓練、表揚獎勵記載之全部資料)影本 1 份;符
合「特別志願服務獎章」頒授標準者,免附志願服務紀錄冊。
3.候選人在志願服務方面教育訓練結業證明書、得獎獎狀、得獎
評定證書、傑出成就或媒體報導等相關資料(以 20 頁為限)影本
各 1 份。
4.候選人如屬踴躍捐獻志願服務經費之社會人士,其各項捐款憑
據影本各 1 份。
5.候選人無民事、刑事紀錄保證書正本 1 份。
6.候選人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正本 1 份。

7.候選人簡歷(含:服務內容、特色及績效等,以 150 字為原則)
1 份。
8.候選人 2 吋正面半身近照 3 張(其中 1 張貼在推薦表正本)及
4×6 格式、不同內容之個人生活獨照 2 張;請勿附掃瞄照片。(除
貼在推薦表之照片外,其餘 4 張請用信封裝袋,1 人 1 信封袋,
並於照片背面及信封正面書寫候選人姓名)
(三)頒授要點及相關空白表件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
(http://www.vol.org.tw)-「下載專區」下載,推薦表及影印文
件一律請用A4 規格紙張雙面影印,以期文件整齊;另為資料整
理方便,所送推薦表一式 10 份及相關文件 1 份請依序檢齊用長尾
夾夾牢即可,切勿使用資料簿或資料(透明)夾。
十、評選項目及程序:
(一)評選項目:
1.服務績效:服務年資及時數、服務具體優良事蹟、服務效益、
運用社會資源成果及具體創新改進事項。
2.教育訓練:基礎訓練、特殊訓練、幹部訓練、其他專業訓練及
研討會、幹部會議等。
3.服務倫理:服務認同感及持續性,與服務對象、運用單位、志
工間之互動關係。
4.其他特殊貢獻。
(二)評選程序:
1.初審:由本會聘請深具社會工作專業素養之專家組成初評小組
,就推薦候選人資料選出合格者。
2.複審:由本會聘請深具社會工作專業素養之專家,就初審合格
者資料予以複審,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或電話訪問後
,選出優良者入圍決審。
3.決審:由本會聘請學者專家 7 至 9 人組成志願服務獎章評審委
員會,就複審成績優良者予以詳細審查,兼顧不同服務
類別,審慎評選決定當選人,最多以 120 人為限。
十一、獎勵:當選人經評定後,除個別通知外,並預訂於本(105)年 11 月
5 日(星期六)下午 3 時假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經國紀念堂
2 樓群英堂(臺北市中山北路 4 段 16 號)舉行頒授典禮,另
編印專輯及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宣揚其優良事蹟。獎勵內容為:
(一)獎章 乙枚
(二)得獎評定證書 乙紙
(三)獎品 乙份
十二、附則:
(一)本要點中有關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,係自 90 年 1 月 22 日(「志

願服務法」公布施行)起算至本(105)年 4 月 30 日止,並僅限
於候選人在推薦單位之服務年資及時數,且以志願服務紀錄冊內
登錄為準;候選人若在其他數個單位服務,其服務年資及時數一
律不予併計。
(二)本要點所稱「推薦單位」係指候選人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,包括
各機關、機構、學校、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,不得以志願服務
團(隊)、中心(如社會局所轄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)、科、課、室、
處(如縣市政府社會處、醫院社會服務處)、組等為推薦單位;惟
中心或局、處如係屬獨立單位則可。
(三)每位候選人僅能由一個單位推薦,如有重覆推薦,以本會收件先
後順序決定其推薦單位。
(四)請推薦單位送件前詳細檢核應附資料是否齊全,資料齊全者方可
參與選拔,不齊全者恕不接受補件。所送資料務必確實且不得偽
造,如經檢舉並經本會查證確有偽造不實者,即予取消參選資格;
若已獲頒本獎項者,則收回獎章、得獎評定證書,並註銷得獎紀
錄。
(五)有關本獎勵推薦文件涉及候選人個人資料部分,務必請各推薦單
位徵得候選人本人之同意,方得予以推薦。
(六)已獲頒本獎項者,日後如有違法情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,則
收回獎章、得獎評定證書,並註銷得獎紀錄。
(七)本會及志願服務獎章評審委員會將秉持公平、公正、公開原則進
行評選;惟得獎名額有限,難免會有遺珠之憾,請推薦單位及候
選人尊重評審委員會之最後決定,不得異議。
(八)得獎名單將於本(105)年 10 月 21 日於本會網站(http:// www.vol.
org.tw) -「下載專區」公布,未得獎之候選人及其推薦單位恕不
另行通知。
(九)各推薦單位所送之候選人相關資料,不論得獎與否,一律不予退
還,並由本會於頒授典禮結束後銷毀。
(十)本獎章除在選拔期間依頒授要點之規定接受推薦,並予評選得獎
人外;如本會平時發現確有特殊顯著貢獻,且極具具體優良事蹟
者,得主動洽請相關運用單位填具詳細資料函薦本會,經本會常
設之評審小組審核通過後,併案頒授或另行擇期頒授,以收劍及
履及、揚善宜時之功效。
十三、本要點提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,如有未盡事宜,得
隨時修正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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